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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常見問題
上海空運淺談航空貨運提單
- 發布時間: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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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空運,從上門取貨到您滿意簽收,全程主動跟蹤服務!上海物流空運部有高素質的客服人員,經過嚴格篩選和長期培訓,業務熟練。與國內各大航空貨運公司以及世界各地多家國際航空貨運公司均有緊密的合作關系。服務地區:廣州、深圳、佛山、中山、清遠、茂名、云浮
在廣州白云機場、深圳寶安機場、珠海金灣機場、長沙黃花機場,每天起飛的貨物都有上海的空運業務;空運業務遍布世界各大空港。上海空運是廣州、上海、北京、成都、香港、長沙地區空運行業的精英。
8小時的航空貨運:根據情況,安排最快的航班,上門取貨,直接送貨到機場,24小時服務。
隔日達的航空快運:根據客戶的情況可以選擇一些比較經濟的航班,降低客戶的物流成本的同時按客戶的指定時間到達。
1. 提單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假如信用證有要求的話,要和貨代特別說明。
T/T付款方式時,理論上只需要一張正本就可以了(提貨后其他正本自動失效,副本不能提貨),T/T收到全部貨款后,給客人寄正本時可以考慮給自己留一張正本,其他全部寄給客戶(以免提單在寄件路途中丟失)。
2. 提單正面要顯示承運人(全名)。這是知道了解到的內容,實際在做信用證的時候,銀行告訴我提單上沒有顯示承運人后仍安全交單收款(因此理論上應該是要顯示的)。
正面顯示承運人的則右下角直接由承運公司蓋章簽字。
正面沒有顯示承運人的并且是由運輸行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提單時注明簽署人身份。
正面有顯示承運人的全名但運輸行簽署的提單,在簽署時應注明運輸行的身份。
3. 已裝船提單和備運裝船提單:
已裝船提單:貨物裝船后簽發的提單。
備運裝船提單:貨物在未裝船時簽發的只代表承運人接管托運人所交的貨物,因此該提單無法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備運裝船提單日期并非裝船期)。
當備運裝船提單上加蓋“已裝船”同時注明裝船時間后才能轉變為已裝船提單。
4 提單不能有不清潔批注。
5. 提單的收貨人和通知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填寫。
6.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并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7.對于提單上印有船公司(承運人)名稱的,一般上邊貨代會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如果提單上沒印船公司名稱,就要有船公司的蓋章簽字了(你那票應該是由承運人簽字的船公司提單吧)
8.信用證與提單有關的不符點:提單上未顯示承運人。查了一下,官方解釋是這樣的: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海運提單必須在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并由承運人或者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或者由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
9.提單的簽發人不同可分為:FREIGHT FORWARDER B/L 指的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但又不擁有船舶這樣的運輸公司簽發的提單。ORIGINAL BILL OF LADING,俗稱海單。
L/C支付條件下各個單證制作時間順序
合同--->信用證開證--->發票(發票日期要注意早于交單日和信用證有效期,商業發票上的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證上的開證日期,且發票日期在各單據之首)--->產地證(產地證的日期是要和自己做的發票上的日期要一致的。申請產地證可以在發票做成當天或之后申請,簽發的日期也就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了)、保險單、箱單、出口許可證、商檢、其他檢驗證書---> 船公司證明(如果需要的話)--->提單日--->匯票(匯票日期注意要早于信用證交單日和有效期)、受益人證明(有的信用證沒有受益人證明,單據要求里面涉及)、裝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單日后三天內)反正需要交單的那些單據資料日期都得早于交單日。
以上時間順序基本上與整個外貿流程相符,完整地做過一單之后就清楚整個流程的細節要點了。
提單分類
提單分為下列三種提單:
一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并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 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愿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二是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單發放形式
1. 電放:需要提供正本“電放保函” 。
保函就是出具一份申明說這批貨什么東西放給你的哪位客戶,然后下面加蓋公章,傳給貨代,剩下的就不用操心了。(當然電放的前提是安全收款!一般都是前TT收到錢才電放),提單確認,出貨,等著貨代把提單副本傳回,再傳給客戶就可以了。
2. 分單:開船后3-4天(當客戶在我們和其他工廠定了同一個柜,方便起見也為了安全,可以分提單,各自給客戶寄過去。)
3. 并單:同上
4. 異地放單: 要經過船公司同意 。
裝箱情況
1. 門到門:就是向貨代定艙,約好時間,然后貨代會派車隊到你的工廠,或者指定地方裝貨,再回到港口。
2. 內裝:指工廠直接把貨發到貨代的倉庫,然后再由他們幫你拉進港區,貨主無權直接送進港區。
常見疑問
1
為什么有時候外商無需提單即可提貨?
我們知道,提單理論上應該是“物權憑證”,即誰“合法取得”提單,誰就等于拿到了貨物。
提單上有發貨人(出口商)Shipper、承運人(貨代/船東)Carrier、收貨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貨人Consignee”決定了貨物的歸屬。
“收貨人Consignee”通常有兩種填寫方式:
一是“憑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貨人是誰還未定,這種提單可以通過背書(原持有人在提單背面簽字,表示轉讓)自由轉讓,比較貴重-----因為誰“合法”拿到提單,貨物就是誰的。這樣的提單就是“不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單就無權提貨(除非貨代和船公司亂來,違法無單放貨),很保險,推薦大家使用。信用證項下,銀行通常也會要求出具這樣的提單。
另一種就是記名提單,即“收貨人Consignee”欄具體寫明了收貨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這家公司才能提貨。因為具體規定了收貨人,所以別人即使拿到提單也沒用,此提單也無法轉讓。另一方面,正因為規定死了提貨人,只有他才能提貨,所以一些國家就認可這個收貨人即使沒有正本,只要證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貨。
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業務中會碰到外商沒拿到正本提單也能提貨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把貨物交給貨代開出記名提單,幾乎就等于直接交貨給外商。如果此時沒有收回貨款,就有一定的風險,付款與否就靠外商自覺了。記名提單也就失去了“物權憑證”的效力。
2
哪些國家可以無需記名提單正本即可提貨?
并非所有國家都可以無(記名提單)正本提貨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體系有兩種,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過去認為記名提單不是物權憑證。所以英美法系的國家容易發生記名提單下私自提貨的現象。
英美法系國家有:
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香港、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巴哈馬、博茨瓦納、文萊、喀麥隆、塞浦路斯、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圭亞那、牙買加、肯尼亞、基里巴斯、萊索托、馬爾代夫、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舌爾、塞拉利昂、南非、斯里蘭卡、斯威士蘭、坦桑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圖瓦盧、烏干達等。
有疑慮時,大家可以在網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屬于英美法系國家。
不過,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包括英國),最近幾年也出現了一些判例,認為記名提單也是物權憑證。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種轉機。雖然如此,還是要謹慎,畢竟預防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贏了,對絕大多數中小出口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更何況還不一定打得贏,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訴訟變成商業糾紛,扯皮幾年。
所以,對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記名提單。實際上記名不記名的,在正經的生意操作中不會給外商帶來太多不便。
3
貨代提單和船東提單是一回事嗎?
咱們在實際操作中,會碰上兩種類型的提單: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船東,就是自己有遠洋貨輪的貨運公司。一條遠洋貨輪的造價不菲,擁有自己的遠洋船隊的公司自然是實力雄厚。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樣的公司也比較可*,因為他們做長久生意的比較注重聲譽,不會為一點蠅頭小利而自毀名節,相對來說操作上就比較正規。另一種貨運公司就是貨運代理,簡稱貨代。貨代自己沒有船,某種意義上性質與普通貿易公司差不多。他們招攬貨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東那里去訂艙。咱們不妨把船東和貨代的區別和關系看成批發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遠洋貨輪的“艙位”。船東把艙位批發給貨代,貨代把艙位零售給咱們。
不難想象,船東雖然穩妥,但畢竟難免“店大壓客”一些,在服務的靈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貨代。貨代數量眾多,分布廣泛,與咱們做外貿的溝通起來非常方便,也比較愿意配合咱們的操作,特別是上面提到的類似于“倒簽提單”這樣的特殊運作。所以,實際工作中咱們跟貨代打交道更為普遍。
表面上看,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效力相似,咱們把正本提單賣給外商,外商憑提單取貨。而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首先,提單本身就是一種“運輸契約”,貨運人把提單開給咱們,就等于簽了一份承運合同。船東提單,是咱們與船東間的合同,而貨代提單就不是。咱們把貨物交給貨代,貨代再交給船東,貨代與船東間有承運協議,船東只對貨代負責而不會對咱們貨主負責,因為在貨代提單的操作下,對于船東來說,貨代才是“貨主”。 .
因此,憑船東提單,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貨;而貨代提單則不行,需要把貨代提單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換單”,也就是根據貨代提單開出提貨通知,再去提貨。當然,對于咱們提貨人而言,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續而已,不影響提貨的,不算什么風險。恰恰相反,咱們可以利用這一點更好地控制物權。比如,咱們把貨代提單交給客戶以后,突然發現客戶有欺詐行為,可能會不給錢,這時咱們就可以請貨代幫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貨物,讓外商即使拿著貨代提單也暫時提不到貨,給咱們爭取寶貴的時間(無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強行扣貨,只能拖延數日,不過對于外貿糾紛而言,這種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簡言之,如果貨物運輸本身不幸出了事,咱們追究貨運公司責任的時候,顯然實力雄厚的船東比普通的貨代更有能力負責。平時貨代則比船東能配合咱們的工作,在靈活處理提單和防范商業欺詐上,貨代的幫助至關重要。此外,貨代的運輸價格也很有優勢,常有折扣。
MBL與HBL的操作區別:MBL為船公司的提單;HBL為貨代的提單。
1. SHIPPER 把托運單傳給FORWARDER,寫明整箱還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艙,船ON BOARD后。船公司簽發MBL給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運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簽HBL給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貨主。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
5. FORWARDER 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單后,在交單期之內向國內議付行交單,結匯。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單據給國外客人。
7. 議付行把全套單據向開證行結匯。
8. CNEE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9. FORWARDER 拿著MBL向船公司換單提貨,清關。
10. CNEE拿著HBL向FORWARDER提貨。